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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年03月15日 17:13   

各相关单位:

根据《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鲁财资〔2017〕36号)、《关于省直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鲁财资〔2017〕97号)及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》(鲁教财函〔2018〕8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济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济大校字〔2018〕114号)文件规定,结合2022年资产清查实际情况,拟定于近期开展固定资产处置工作,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处置条件

1.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,可申请报废处置;

2.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,可申请报废处置;

3.闲置资产,可申请跨部门调剂,不允许报废;

4.超标准配置的资产,可申请跨部门调剂,不允许报废;

5.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,申请跨部门调剂,不允许报废;

6.已达到国家或省规定使用年限,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,可申请转让、调拨、报废处置;

7.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,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,可申请跨部门调剂;

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《济南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》执行。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

二、处置程序

详见附件1。

特别说明:单价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大型仪器设备处置还需提交《济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处置论证报告》(附件3)。大型仪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处置论证会,进行现场论证、鉴定、核实,并出具处置意见。

三、时间安排

1.部门申报时间:2023年3月31日前

2.跨部门调剂:2023年4月15日前

3.汇总整理:2023年4月30日前

4.学校审批:根据学校日程安排

5.评估拍卖、资产交割等时间另行通知

四、材料报送

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送至行政楼101室,具体为《济南大学资产处置报告单》(一式两份)、《济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处置论证报告》(一式一份)、《济南大学资产处置交割单》(一式一份)。电子版为处置资产图片,请相关单位打包发送至zck@ujn.edu.cn。

学校审批后,如相关单位申报处置资产未获批准,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在系统中进行退回操作,资产管理员须重新修改打印《济南大学资产处置报告单》并按要求签字报送。

五、处置要求

1.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处置工作,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,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2.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,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,若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。

3.未尽事宜联系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,电话82765935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3年3月15日